除此之外,《意见》就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目前已经在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此类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外聘的法律顾问,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领域是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而且要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过,也不能被律协处分过。 针对这样的要求,在专家看来“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政府法律事务头绪众多、事务繁杂、涉及面广、时间紧急,新事项层出不穷、老问题盘根错节,其复杂性、专业性、艰难性,均对法律顾问在政治素质及专业水准上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亦有学者指出,党政机关的决策、出台的政策,往往牵涉面广,有的与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涉及一个地区未来的发展方向,有的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实施存在较高的风险,需要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高水准法律人才匹配把关。 “法治高参”没有权利上的特殊化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按照《意见》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工作期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也不得利用其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利,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党政机关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其本身不但要求是公职人员,而且要获得公职律师资格。 “如此规定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避免以权谋私。”姜明安强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没有权利上的特殊化。” 姜明安的分析也被其他专家学者认同。 有评论认为,《意见》的出台实施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履职行为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应当按照公职人员的标准,做遵守法律、恪守道德的模范,两袖清风,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保守秘密,守住底线,不逾红线。做到廉政且勤政,不仅招之能来、来之能战,而且主动行为,既为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需要提及的是,过去,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存在免费使用法律顾问或象征性付费的情况。为此,《意见》也明确,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责任编辑:ad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