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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党政机关普设“法治高参” 漠视其意见将

时间:2016-07-12 23: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原标题:关注丨县以上党政机关普设法治高参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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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丨县以上党政机关普设“法治高参”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公布。

根据《意见》要求,明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律师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而就公职律师制度而言,从概念提出到制度发展沿革,已在我国存在20余载。

有数据显示,到2011年年末,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等13家中央单位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展顺利,截至2014年底,全国公职律师已达6800多人。

尽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被誉为党政机关的“法治高参”,但由于该制度此前一直处在摸索阶段,党委系统聘请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在各地并不多见,故而上述《意见》甫一公布,即被视为又一份有利于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顶层设计。

此外,《意见》既提出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又明确分类推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联合或单独聘请法律顾问,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等灵活方式,不搞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

而对于这份顶层设计出台后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有专家指出,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还将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漠视“法治高参”意见将被追责

正如前文所述,公职律师制度实际上在我国由来已久。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规定:“通过试点,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维护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随后的1994年8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首次提出“公职律师”的概念,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公职律师制度。

改革催生了公职律师这一概念后不久,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此后,北京、南京等地陆续进行试点工作。

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司法部公布《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a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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