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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党政机关普设“法治高参” 漠视其意见将(2)

时间:2016-07-12 23: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现在看来,《试点工作的意见》在设计上是否能让公职律师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业内谈及的热点话题。 《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

现在看来,《试点工作的意见》在设计上是否能让公职律师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业内谈及的热点话题。

《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这也就是说,公职律师的公职身份决定同其他公职人员一样,录用或任命、业务考评、晋职、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受所在单位管理,同所在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于是就有观点认为,这种管理模式导致公职律师在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时容易受所属单位或领导意志的干扰,同理,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被冷落甚至被漠视。

最为关键的是,“之前没有刚性文件去约束党政领导应当听取而不听取的‘任性’之举,或者听取了又没有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后该如何追责。”

此次两办印发的《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意见》同时明确,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上述制度设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受访时认为,将“有助于推动党政领导认真对待法律顾问的意见,积极采纳其合理意见,也能够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发挥专长提出合格的法律意见”。

明确履职职责杜绝形式主义

梳理此次《意见》全文,不难发现,《意见》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履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等六项责任。

对此姜明安指出,以前对法律顾问的职责,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不明确,影响其职能的发挥。现在中央要求县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必须统一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防止形式主义。 (责任编辑:a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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