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二是关于网约车辆报废标准问题。建立了按里程报废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三是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 四是关于优化许可程序问题。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既满足了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适应了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五是关于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信息安全保护,如规定了网约车乘客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等。 (责任编辑:adm) |